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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思考
    * 发表时间 : 2015-11-10 13:55:59 * 浏览 :

     

     

    汇龙镇人大主席团

     

    乡镇人大是我国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乡镇人大最基础、最重要和运用最经常、最广泛的职权。加强乡镇人大监督工作,对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于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乡镇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结合实际情况,在监督内容、程序、形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不少经验,为保证和促进乡镇经济发展和三个文明建设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取得了显著成果。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乡镇人大监督机制和监督程序还不够完善,监督的形式单一,监督的层面狭窄。一些乡镇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形式仅局限于组织代表视察、听取汇报、评议工作等,平时很少利用其他途径开展监督工作,对镇级政务监督的层面不够深广,缺乏力度。对重大事项和一些重要行政行为依法行使决定权和监督权未到位,程序欠规范。突出表现为:

    一、体制不顺,开展监督有顾忌。目前,乡镇党政不分家的状况比较突出,党委政府合署办公,联合行文,统一行动。这使得人大监督政府也带来了监督党委的嫌疑,与党领导人大工作产生了原则性冲突,造成人大对政府的监督“深不得,浅不得,重不得,轻不得”,处境十分尴尬。乡镇人大主席分管政府工作现象也较为普遍。人大的本职工作是监督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工作,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一般都列入了党政班子成员,由乡镇党委根据中心工作要求作出统一分工,人大主席、副主席被安排分管政府工作,从事具体的行政工作。这样易于把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捆在一起,使“裁判员”兼任“运动员”,人大监督政府的行为变成了自己监督自己,最终导致监督缺乏实效。同时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了分管的政府工作忙得团团转,无暇顾及本职工作,常常是“种了人家的地,荒了自家的田”。

    二是认识不足,敢于监督有阻力。许多乡镇的党委书记将发展经济作为第一要务,这固然无可厚非,但有人却错误地认为,抓经济能产生立竿见影的效果,而重视人大工作对于当地社会发展帮助不大,这使得他们对于人大工作的精力投入得极其有限;个别政府领导及部门工作人员对人大工作在认识上还存在一定误区,对人大集体行使职权,实施对政府工作的经常性监督,往往看作是挑刺、找茬,是妨碍他们工作;一些乡镇人大工作人员精神状态欠佳,工作求安不求拼、求稳不求进、求乐不求为,监督时害怕影响人际关系,工作中只图形式不问实效。这些错误消极的认识在许多乡镇中占有不小比例。

    三是素质不高,依法监督有难度。乡镇人大是由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的,乡镇人大代表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其素质高低直接影响乡镇人大组织建设的质量和监督工作的开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有些代表的政治责任感不强,仅将人大代表看做荣誉称号,不能全心全意代表选民;有些代表文化水平较低,甚至缺乏最基本的约定、书写及口头表达能力,不能胜任代表工作;有些代表的政治活动能力较差,不能通过自己的代表活动将选民的利益、要求与其他代表形成共识,缺乏政治魄力等等。

    四是保障不足,实施监督有障碍。一是时间保障不足。乡镇人大代表大多数是从单位和村(居)中选举产生的,本职工作比较繁忙,时间和精力有限。代表若想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必须以主席团的安排为前提。如果不是主席团通知开展的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就不会提供时间保障。二是经费保障不足。人大活动开展要依靠乡镇财政,目前绝大多数乡镇还是“吃饭财政”,保运转保稳定已是捉襟见肘,人大在组织开展活动时常常缺乏物质保障,人员少、经费少、工作条件差,成为制约乡镇人大监督工作的障碍和瓶颈。

    面对改革发展的新形势,乡镇人大要克服监督工作乏力的状况,加大监督力度,创新监督方式,提高监督实效,开创人大监督工作的新局面,关键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顺关系,树立监督权威。乡镇人大首先要明确“党委领导、人大决定、政府执行”的定位,他们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所以,在正确处理三者的关系上,作为党委,一方面要领导、支持乡镇人大开展监督工作,行使好乡镇一级的国家权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推进党政分开,该由政府实施的工作不联合发文,该由政府决策的活动让政府来承担,为乡镇人大实施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空间,使人大大胆地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人大,要站在决策者、监督者的立场上,不怕“得罪”政府领导人,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督促政府严格依法行政,确保宪法、法律在本区域的贯彻实施,真正把乡镇人大建设成有权威的基层国家权力机关。

    二、更新观念,增强监督意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民主和法制建设将逐步完善,人大的性质、地位将进一步为人们所认识。特别是《监督法》的出台和实施,使人大的监督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乡镇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鲜明体现,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层次的监督,本乡镇辖区内的国家机关,必须接受监督。乡镇人大的同志要切实树立依法、全面、有效地行使职权的观念,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严格地讲,监督不力和不进行监督,是一种失职行为。只有认识提高了,才能增强监督意识,提高做好人大工作的自觉性,在加强监督上狠下功夫,强化监督措施,加大监督力度,实现有效监督。

    三、提高素质,提升监督水平。乡镇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作用发挥程度的大小直接影响乡镇人大工作的开展。目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在深入进行,乡镇人大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内容,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尤显重要,应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配齐配全人大工作人员,要在配强上做足文章,使之更好地履行职责。在选举代表过程中,要把代表候选人是否具有参政议政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作为重要条件,以保证代表整体素质,在一定程度上杜绝“样子代表、荣誉代表、挂名代表和举手代表”等。要做好代表的培训工作,组织代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代表法》、《选举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提高代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熟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提高他们的议政履职水平和监督本领。

    四、创新方法,确保监督实效。人大监督不同于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政党监督,它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体现了人民的意志。所以,乡镇人大要着眼于增强监督的实效性,不断创新监督形式,拓宽监督的途径。一是要增强人大的检查、审议、监督、评议职能。对政府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的检查,及时纠正与法律和法规相抵触的问题;抓住行政重点工作、重要的发展规划等开展审议活动,及时反馈人大的意见建议;重视开展对财政预决算的监督,需要调整预算的必须通过人大表决通过;继续开展行政部门的工作评议,以评议促进依法办事,促进部门工作的落实。二是要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审议工作。尤其要突破一年一次会议的思维定势,可以根据人大监督工作的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届期内或年内可以增开人代会议,会议的审议活动时间也需要适当延长,让代表有充分发表审议意见的时间。在年中,也要召开好“小人代会”,听取行政半年度工作,了解行政的工作情况和决策、思路,对行政工作提出工作建议。三是要把监督工作同代表工作联系起来。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执法检查活动。深入了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掌握第一手材料,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同时,将在视察和执法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反馈给行政,责成行政解决问题,以增强监督的实效。

    五、健全机制,加大监督力度。要把人大的监督与党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采取群众、法律、职能、领导齐抓共管措施,充分发挥监督机制的整体效应。逐步实行严格的连锁责任制,确定的方针、政策、任务、决策、决议在政府中没有得到贯彻,或出现了大的失误,不仅政府有责任,人大也应负有监督不力、监督失职的责任。同时把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与承担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把个案监督与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结合起来;把完善领导决策失误追究制与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决策程序结合起来。既依法监督纠正违法处理的案件,又依法追究执法、办案中和决策失误中有关责任人的违法责任,不断增强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