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20日启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和工作需要,启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启东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