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职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人大概况 > 履职制度

    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再审制实施办法
    * 发表时间 : 2020-01-18 10:24:12 * 浏览 :

    为进一步提升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和审议意见落实率,根据监督法、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先就常委会审议意见问题清单再审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1.审议意见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经过汇总整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意见、建议。

    2.审议意见由意见文书和问题清单组成,其中问题清单“存在问题+办理建议”的形式进行归纳分类,确定三个月的办理期限,指出“一府一委两院”相关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明确下步办理方向,并提出针对性的建议意见

    3.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印发给“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相关承办单位。“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相关承办单位在收到文件后,要把研究处理问题清单作为办理审议意见的重要内容,在办理期限内对照问题清单逐项落实。

    4.办理期满后,主任会议应专题听取政府相关承办单位关于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的报告,同时对照清单所列的每一类问题逐个报告,问题解决一个,销号一个。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办理的,应及时向主任会议说明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常委会在每年年末听取和审议全年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并对办理情况进行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满意、基本满意”票数不足参会人数三分之二的审议意见及未销号的问题清单,列入下年度常委会“再审”议题,持续跟踪监督。相关承办单位要按照常委会要求,及时制定时间表、任务书,认真整改。

    6.需要再审”的审议意见及问题清单,由常委会根据内容明确分管领导牵头督办,确定相关工委跟踪督办,及时掌握整改工作进展情况,了解整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内容重要、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常委会应适时组织督查组,通过明察暗访、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要求,推进整改速度和质量。

    7.“一府一委两院”及政府相关承办单位要在指定时间重新向常委会报告,并再次接受测评。

     

    审议意见及问题清单再审后作出的限期整改意见无故不落实的,或不如实报告办理情况的,常委会可采取刚性监督措施进行处置,并将“再审”的审议意见及问题清单的办理情况,送给市委主要领导和组织、纪检等部门,为考核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履职情况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