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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
    * 发表时间 : 2017-05-30 13:13:21 * 浏览 :

    2017313日启东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模范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常委会工作安排,积极开展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在常委会工作机构任职的组成人员,应当遵守本工作机构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遵守《启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其他程序性规定,按时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会议期间,临时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的,可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呈报给常委会主要领导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缺席。不能出席分组审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未经批准缺席常委会会议的,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本人应向常委会提出辞职。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常委会会议安排的议程内容,深入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切实提高审议质量。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行使提议案权、质询权、询问权和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要围绕主题,按照民主、平等的原则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遵守和服从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前,可以发表对议案的意见。议案交付表决后,应当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视察、调研、执法检查等活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参加这些活动时,应当深入实际,了解实情,注重实效,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履行好代表职务,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的活动,密切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